庭审进行到这个阶段,宁致远已经在内心感觉,超出了自己的预期。
宁致远给自己制定的‘战略性撤退’的策略,就是不要拘泥于案件本身的细枝末节,而是希望通过自己的遭遇,能够让大家对位于案件之上的某种更深层的东西进行深思和探讨。
说实话,宁致远根本就不在意自己最终的判决到底是多长时间了,因为他也明白,仅凭自己的一面之词,无论是否真实,那都不足以成为当今标准下的证据了,扯这些细节无非只会让人们觉得你在胡搅蛮缠,强词夺理。
自己并不是那种输不起的人,只是,输也要输的明明白白,坦坦荡荡。
宁致远不自觉的看了一眼两位检察官,只见巴检察官在认真的翻阅着手上的文件,似乎有话要说。
“公诉人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继续问道
“有的”,只见巴检查官站起来说道。
“宁致远,很多事情,检察官没有在细节上回复你,并不是你说的有多么正确。是的,有些事情你说的没错,司法机关是习惯性的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推行的价值观,但司法部门同样没有忘记的是,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
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权力意志不会、也不能产生任何的道德法则,道德是在法律至上的,法律也好,你说的什么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权力也好,那都是在道德之下的;
还有,法律的权威也不是全然的经过人们的理性也好、还是你所说的推理也好,所创造的,而是写在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中的,写在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的;
你自己虽然肯定不觉得,今天你所说的这一切,都是想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欲盖弥彰,但本质上讲,无论你说的别人也好,魏红集团也好,这些行为主体存在着什么样的你口中的违法行为,都不能改变你的所作所为违法犯罪的事实,不是吗?
还是在你的认知里,别人也犯法了,相同的行为,只要大家所受到的处罚都一致了,在处罚上面做到绝对的公平了,一个都不少了,那就不用去管这个行为原本的样貌了?
还是你觉得,只要有人做了跟你一样的行为,但是,他们并没有纳入到司法流程上来,因为种种的原因,成为了你口中所说的‘逍遥法外’、‘漏网之鱼’了,然后你就觉得你被冤枉了?
还是你觉得,只要有很多的人都跟你的行为一样,那这个行为就可以被社会所接受了?
亦或者,你觉得,我们先不论真假,只要你口中的魏红集团做出的行为比你更恶劣,然后你就觉得你自己的行为就是好的了?就没有问题了?就不该受惩罚了?
你的关注点永远在别人的身上,在你的认知里,你从来就没有从你自身的角度,从自我反省的角度,去深入的剖析一下你自己所做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的;
相反,你一直想从跟别人的所作所为的对比当中来表明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小巫见大巫,为什么自己反而被惩罚了而更恶劣的行为却没有,不是吗?
那么我想请问你,就像你自己所说的那样,熄灭别人的蜡烛并不会让自己的前方更加光明;那别人做的事情更恶劣就能改变你、或者说降低你所做行为的恶劣程度了吗?”
巴检察官义正言辞的说道,他停顿了下,看向宁致远。
宁致远没有说话,他没法拒绝,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讲,巴检察官所说的有一部分,是宁致远内心隐蔽的某种目的的揭示,宁致远没有办法拒绝。
“在这里,我要跟大家说的是,刑法的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自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
检察院所提出的‘节约司法资源’,是依靠归纳推理没有错,但是,检察院所使用的逻辑推理本身有着很深的超验的根源,检察院在执行和监督以及申请诉讼的时候,从来没有忘记一点,也就是被告人刚刚提到的一点;
那就是‘立法者的意志也好,绝对强权的意志也好,都并非最高的意志,无论哪个主体、什么样的主体,都并非最高权威的化身,在其之上,至少还有道德的源头’;
保守主义大师斯蒂芬曾经把他的经验总结出来,告诉我们,任何法律制度都注定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人们认知上的偏见、信息上的弱势、情绪上的裹挟,甚至还有人类天性上的愚昧无知、软弱懦弱,在人类之前形成的所有制度中都留有深深的烙印;
就像其它任何时代的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则一样,有些直到如今都仍然清晰可见,因此,作为法律源头的道德本身就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必要限制,也是提醒人们在法律的上面,还要有对道德的敬畏。
宁致远,我要告诉你的是,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而且必须适应一国普遍的道德水准。就拿你所做的事情来讲,你先不要转移矛头,也不要怨天尤人,我请你现在,先暂时放下你心目当中的偏执和执念,我不管那是什么;
你好好想一想,你也读了这么多书了,对吧,有些时候,能够根据自己的经历和阅历,看到某些让自己沦落到某种田地的外在因素也好、压迫强权也好、无奈的被别人摆布了也好、进入了别人为自己精心设计的陷阱也好;
这都不是最重要的,当然,我不否认你在这个过程当中付出的总总努力,这些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最要的不是你看到的背后的这些你所不能控制的、你所不能亲身经历的过程和因素,重要的是你在看到了这些之后,还能再回过头来,自愿的也好、受强迫的也好、经别人提醒的也好,看看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不是在普遍的道德要求之内?
你的行为就是你的行为,它的本来面貌就在那里,其性质不因外界的种种而改变。就拿你的行为来说,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如果社会上没有毫不含糊的普遍谴责某种行为,那么我们也就不可能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不然的话就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法律保持对惩罚的公正性的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这种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绝大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一国的普遍承认的道德更优秀,法律只不过是能够随着道德标准的关注和提升而日趋严谨。
我提醒你、也希望你,好好的反思下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普通的、大众皆认可的道德标准,这才是我们今天要你站在这里接受审判的最终目的,至于把你刚刚所揭露的事情以及你的看法,真的与你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任何的关系吗?
法律永远会谦卑的倾听普通民众对于道德要求和标准的期待,你也要谦卑的思考下,自己的行为距离当下道德的标准,距离有多远了?
首先,你自己也承认了,你很多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从来没有人用刀架在你的脖子上威胁你一定要跟你的客户有资金往来;其次,你口口声声说你跟客户之间有资金往来都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你有没有想过,就算是这样,是不是还有些更高的利益,因为你们的这种资金往来而被损害了?
良好的竞争秩序和行业风气,难道没有受到你们这一行为的损害?说别人是蒙眼狂奔,你自己呢?能够自省,是一种可贵的品质,你在建议别人的时候,最好自己也先能做到”。
巴检察官说完后,又重新坐回了原位。
“被告人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宁致远沉默了一会,认真的想了一想,说道:“有的。我想说的是,检察官可能误解了我前面的陈述,想要表达的最主要的方面。
首先,我感谢检察官的提醒,我会认真的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自省;其次,我想检察官忽略了一个现实,那就是从开庭的一开始,我就跟法官说过了,我认罪,我很清楚的知道我自己做错了,我也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处罚;
但是,难道除此之外,我就不能再说一些更深层次的东西了吗?
算了,就算是‘不知者无罪’,谁又能证明你就是‘无知者’呢?站在这里的每一位嫌疑人,都不值得任何一个部门、一个人,去从这种善的逻辑去推理他之前所做的所作所为,都只能从恶的角度去推理。
因为很少有人能明白,能承认,是人,那都是善恶两面的,人们只能看到表面的善恶,看不到内在的善恶,看不到恶的行为背后也有善的成分在,看不到表面上善的行动也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恶果。
就像很多人,尤其是司法部门,穷其一生都把‘我们要剖析真实背后的虚伪’作为自己的最高职业追求,但他们忘记了,与之相比,也许‘我们更加要去剖析虚伪背后的真实’,反而来的更加重要。
于我而言,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个世界太复杂多变,确实没有什么一定之数,但我觉得,只要我们愿意,我们的心智还是可以有坚守之道的,我不会像在监房里的人讲的那样,患得患失,说是什么收现金不打银行卡不就什么事情也没了?
是啊,这么简单的逻辑,检察官是不管的,就是无论有多少像这样的常识,想一想都可以侧面证明一下我当时在做这件事的时候确实不知道是违反法律的,都可以往‘不知者无罪’的方向上靠一靠的,没有用。
在检察官的眼里,就算是当时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是‘不知者’,也难以改变行为的本质性质。
可是,我想请我们敬爱的检察官仔细地、认真地思考一下,如果持续的这样发展下去,检察官如果只守着理论上的、教条上的所谓逻辑推理,而不管现实,不结合现实的情况,这个现实的情况是你可以去调查的,不是只做简单的推理就可以的,那会带来什么呢?
脱离实际太久的话,会很容易教条,也吃不透理论,现在的很多检察官都很年轻的,一般都是科班教育出来的,学历比较高,对吧,他们之前是在学校里努力的学习理论,现在工作了,需要的是将所学的理论联系实际,跟我做笔录的两名检察官里,就是一老带一小,那个年轻的检察官能看出来,很聪明,学能力也强,你一说就都懂,也会模仿,但就是没有自己的创见和主见;
我觉得这就是你们检查官的风气造成的,是由你们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完全不考虑实际、甚至于连想也不去想有可能的实际情况的造成的。有些可能得实际情况虽然不足以作为能成为证据的标准,可是,这就能说我们连去想也不去想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