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新来朝的王安石力主变法后,朝里的各种势力感受到了即将到来的危险,开始蠢蠢欲动,与王安石展开了一次次的交锋,首先就是在中国法理发展史赫赫有名的“阿云案”上双方的冲突。这场法理之争也将掀起一波巨大的舆论浪潮,把王安石推到风口浪尖。
在当时山东登州的乡下,有个叫阿云的农家女,命很苦,幼年就丧了父,被母亲抚养长大,在治平四年(1067年),她的母亲也病逝了。就在阿云为母服丧期间,她的叔叔为了钱,将这个孤苦伶仃的阿云许配给了一个叫韦大的老光棍。这韦大不仅年龄大,而且相貌极为丑陋。
阿云虽然年龄小,但是性格异常刚烈,她根本不愿意和这样的人共度一生,便决定刺杀这个所谓的“未婚夫”韦大。
一天夜里,韦大正在自己家的瓜棚睡觉,阿云拎着把刀摸黑就冲了进去,不管三七二十一冲着他一连砍了十几刀,但这阿云毕竟是个小女孩,结果只是把韦大砍成了多处轻伤、断了一根手指头,却不致命。很快官府就追查到了阿云,把她抓到了衙门受审。
这小阿云做事是敢作敢当,当场就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当地知县按照宋朝旧律,认为这是女子谋害亲夫,按律判处当斩,小阿云也是黯然接受了要被处斩的结果。
但是当卷宗交到上级登州知州许遵那里后,事情有了转机。这许遵是个新派人物,思想也很灵活,他很是同情这个命运凄惨的小阿云,觉得不能拘泥旧法,杀死一个本来就没什么大错的弱女子,于是下定决心要救下这个小女孩。这位法律界的\"北宋罗翔\"连夜翻查《宋刑统》,找到了另外一条“父母丧,勿可婚嫁”,于是他当夜洋洋洒洒写下万字辩护词,驳回了死刑判决,他认为,阿云在定亲时尚在守孝期,因此婚姻无效,“应以凡人论”,也就够不上“谋杀亲夫”的罪名,不应被判死刑。
但这样一来,州县两级的判决就大相径庭了,按例那就要上报中央的审刑院和大理寺裁决。经过研讨,这两个部门都支持知县的判决,认为阿云该杀。他们驳斥了许遵的意见,虽然阿云定婚不合法律,但也是既成事实了,只要定婚,那就是谋杀亲夫,所以他们给出了“绞刑”的判决。
恰好这个时候,作为王安石亲信的许遵被调任大理寺卿,作为大理寺的一把手,他又一次截停了这个裁决。他原先的理由已经被驳斥,就不能再用了,于是这位“法律专家”又找到了新的法条依据——按照大宋法律,阿云在审讯阶段能够主动承认犯罪,就该按自首算,可以减二等处罚,免死。
御史台听说这事后,就立即弹劾许遵利用职权袒护罪犯。许遵这边呢,赶紧找到了自己的老大王安石请求援助,这王安石端的是一张铁嘴配一副虎胆,根本不带怵的,就直接把案子拿到了朝廷上。
看着这么复杂的案情,皇帝也犯了难,于是就让大臣们公开辩论此案。大臣们有的支持判死刑,有的支持减刑,双方在朝堂上展开了激烈争论。
司马光等人认为,应该判阿云绞刑。断案依据是祖宗之法《宋刑统》: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阿云砍掉了韦大一根手指,即使没有把人杀死,也应该与杀人同罪,所以不能算作自首。
王安石等人支持许遵,他们回顾了祖宗之法的本意,认为先人的法意是永恒的,但具体的法条是需要因时修订的,“今律所不备,别以后敕从事者甚众,何独怪论也”。他们认为,如果谋杀的凶手没有将人致死,还主动自首,就可以从谋杀罪减刑二等论处,否则,就堵死了以后谋杀致伤者的自首道路,治安前景堪忧。
这实际上已经是法理之争,那就是在有谋杀主观的前提下,谋杀既遂和谋杀未遂到底该不该同罪,自首的适用范围边界在哪里。在这不得不说,司马光的头脑还是死板了些。
皇帝最后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于七月初三下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这一诏书并不只是对阿云案本身的判决,而多的是表明皇帝支持王安石灵活变通的变法思想,尝试弥补法律的矛盾之处。
阿云案不仅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还对中国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历史的长镜头下,阿云案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从绝对法定刑向灵活量刑转变的关键节点,由此中国确立了“法律条文需兼顾道德伦理”的司法原则,平衡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月夜下那个举刀的村姑,无意间成了中国法制史上的\"蝴蝶少女\",她翅膀扇动的风暴,至今仍在法学院的课堂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