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第一次惩处(1 / 2)

岑老看向县令:“这件家务事,老朽倒以为大人您可断得。”

陈夫子也马上说:“这件家务事,还真得大人您来评断。王家长子之事,关乎我朝律法。”

县令点了点头,重新坐下,两手放在膝上,开口:“那本官就在这里评断王家这件家务事了。”

所有人都立刻站好,就是岑老和两位夫子都站着。

这里不是朝堂,无功名在身者无需下跪听判,但该有的规矩必须要有。

“王氏妻郎,邵氏,尔夫家氏族所属何处?”

邵云安有点懵,什么意思?

岑老提醒:“大人断案,你又无状纸,还不向大人禀明你所讼相关人等?”

邵云安明白了。因为是他来“告状”,所以县令要问他。

邵云安马上王家的情况说了,包括他们来自秀水村,族长是谁,里正是谁,王老太一家都有谁。

邵云安在这边“老实交代”,后面的赵元德、王书平心慌不已。

听到这里,他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家亲爹在王石井的事情上,一个无视律条是跑不掉的。

更有一人,已是怕得快站不住了。

古代的“徭役”,广义上包括了“劳力”与“兵役”。

历朝历代,为了保证人口基数,都有相关律法言明。

服“劳力”二年及以上者,五年内遇“征发”可不服,且不得强征。

意思就是,如果服过两年以上的苦力,那服役完后,五年内又遇到征兵,可以不去。

服过两年以上苦力的人,绝大多数人的身体也废了,短期内再上战场,那就是去送命的。

还不如让这些人在家中多种田,多收些粮,多生几个孩子,多出些人头税来得划算。

如果家里有别的男丁符合“征兵”的条件,服过两年以上苦力的人可以不替他去,也不能被强征。

王石井正好服了两年的苦力,遇到征兵,就只有王田岩或王枝松去了。

王家人也不能强迫王石井替两个弟弟去服役。

对普通的百姓来说,他们宁愿去服苦力,也不愿从军。

一旦进入军中,至少要待足十年才能回家。提前回家可以,那就是你死了或者残了。

或者在这期间,朝廷养不起那么多士卒,愿意放一部分人返家。

可即便十年后能回家,又有几个能恢复到原先的生活。没有妻离子散都是幸运的。

王石井当时还在五年“保护期”内,王枝松是王老太的希望,那就只有王田岩去。

王老太怎么可能看着她厌恶的长子在家“享清福”,却让王田岩去从军。

王田岩上了战场,那摆明了就是去送死的。如果一定要死一个儿子,王老太只会让长子去死。

王老太逼迫长子不成,就恶向胆边生,直接把王石井的名字报了上去,说他是自愿。

虽说有五年“保护期”,但王石井自愿去,负责“征发”的官吏也不会多管闲事。

但衙役去秀水村“拿人”的时候,王石井表明了自己不知情,且他被带走时,里正与王氏族长都没提出异议。

先不管王氏族长,里正作为官吏中的“吏”,不管王石井能不能给放回来,这件事他需要去县衙说明的。

再说回契书。

燕国对契书的契约性有着非常严格的保护与执行力度。

白纸黑字,签字画押,那绝不是可以随便开玩笑,说不认就不认的。

契书签订之日起,就有了约束的效力。

契书通常都是一式三份,双方手里各执一份。

还有一份留在官府,或是如里正这样,可以直接与官府对接的“吏”手中,以作为官方证明。

最后这条最为关键,一旦出现契书纠纷,那官方的这份留存就是断案的依据。

违反契书者,少则三十大板,重则入监一至三年。

县令把朝中关于“徭役”、“契书”的律法非常详细地说明了一番。

他要让在场的诸人,尤其是还未入仕的学生们明白,邵云安今日所说之事,已不简单是“家丑”。

“秀水村王大力之妻,朱氏,欺上瞒下,视朝廷‘徭役’律法如儿戏。

念其为生母、为长者,不罚;王大力应服役之子王田岩,逃役,罚流放五百里,三年。

我朝律法并无言明,未分家子女不得拥有私产,王石井分家前所得石头为其所有。

朱氏与郭氏,不认契书,意图抢夺他人财物,二罪并罚。

朱氏与郭氏,各三十大板,牢狱一年。

念朱氏年老,其所罚,由二子王田岩与其妻郭氏替之。

王家长子王石井被‘征发’时,其弟王枝松年幼,不罚。

朱氏不认契书,王枝松不在场,不知者不罪,不罚。”

摇摇欲坠的王枝松顿时松了口气,立刻上前几步跪下:“学生谢大人明鉴!”

他这话一出,在场的很多人面色微变。

明鉴什么?明鉴你无情无义地看着你娘怎么磋磨你亲大哥?

县令没有让王枝松起来,却是继续道:“王枝松,本官今日不罚你,只因你未触犯律法。

但尔身为读书人,却没有做到读书人应有的仁义孝悌。

你母蛮横,你不加约束,这不是孝,而是不孝!

你兄受欺,你嫂受辱,你子侄受难,你冷眼旁观,不仁且不义。

你不配自己读书人的身份,愧对夫子对你的教诲,是为失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