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
死者的身体就是证据!
人有各种各样的死法,死法不同,表现在死者体表和内脏的情况也就不同。换句话说,也就是“尸体会说话”。凶手在作案的同时,也把自己作案的手法留在了死者身上。
尸检,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查明死因,证明被害人究竟是死于哪种手法。
尸检可以判断被害人死因是自杀还是他杀。因为有些凶杀案中,凶手通常会将死者伪造成自杀而亡,以干扰侦查方向。
尸检还可以判断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有些被害人死亡时间明确,不用推断,如有很多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判断死亡时间。但在杀人场所隐蔽,
尸体被发现较晚的情况下就有推断的必要性了。法医可以根据尸体的体表变化情况推断其死亡时间。还可以通过死者胃内食物的消化情况推断死亡前最后一餐距离死亡时间有多长,以此来推断死亡时间。
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尸检才能确认真实死亡原因,尤其是在一些被毒死、溺死、烧死的情况下,这些情况容易被伪造成自杀。例如,到底是生前服毒还是死后喂毒、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扔到水里、是活着被烧死还是死后又焚尸,这都需要通过尸检来判断。
在对死者李子训的尸体解剖检验中,具体发现的情况是这样的:
全身全部被烧焦,部分手脚肢体缺失,肌肉碳化;大部分骨骼外露、碳化;颅脑崩裂,缺失碳化,脑实质外溢,部分缺失;面部碳化,双眼睑及瞳孔不可视;颈部皮肤碳化;剑突下有皮肤创口,其上附有凝血块,创口边缘整齐,创角锐,另一创角不可视;左右肘部有碳化纤维残片;颈部、胸部腹部、气管内有烟灰及炭粉;右第十肋软骨骨折。根据尸体检验的结果,法医对死因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死者李子训剑突下皮肤创口上附有凝血块,且创口边缘整齐,创角锐,并伴有损伤,认定为生前形成,为锐器所伤,非致命伤,推断此损伤为至少带一边利刃的物体砍划所形成。
死者全身大面积皮肤、肌肉及骨骼碳化,但根据气管及支气管内有大量烟灰及炭沫,认定死者为生前烧伤,不然不会吸入烟灰及炭沫。死者肺叶间有出血点等特征,均符合窒息的临床特点,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死者左、右肘部附有碳化纤维残片,证明死者生前被捆绑。最终形成的结论是:死者李子训系烧死。这无疑给死者的死亡定性了,不是自杀,系他杀。连人带车被点火的时候,被害人还没有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生前被刀捅刺过,被钝性物品砸过,但并没有直接致命,在被害人还有明显生命体征的时候被凶手活活烧死在车里。
重案侦缉队开会,讨论出租车司机李子训遇害一案的情况。
“大家都发一发言,谈谈对这个案子的看法。”萧云天说道。
楚剑雄先说道:“这个案子凶手的作案手段非常残忍,从尸检情况可以看出,被害人生前遭遇过侵害,有锐器刺割和钝器打击的迹象。
林玄鹤说道:“不错,这个案子的犯罪对象瞄准了出租车司机,这是最近出现的第二起针对出租车司机的犯罪了。”
柳如雪道:“玄鹤说得对,岳杰明和李子训这两起案子,侵害对象都是
出租车司机,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两起案子是不是同一伙人所为,很值得怀疑。”
萧云天总结道:“刚才大家都说到了,怀疑这两起案件是否为同一伙人所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可以并案侦查。”
并案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将判断为同一犯罪主体的系列案件联系起来,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措施,它是各地侦查机关在与犯罪活动长期斗争中逐步总结创造出来的一项侦查措施。
实践证明,在当前犯罪活动日趋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发生一宗案件组织一次侦破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实际斗争的需要,因此并案侦查措施应运而生。
并案侦查克服了个案侦查的短处,突破了个案侦查的局限,是对付系列犯罪、流窜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
能否并案侦查,取决于案件的各个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
这两起犯罪案件中侵害对象的职业身份相同,具有并案侦查的基础。
萧云天继续说道:“我们再来进一步分析。从作案时间上来看,两起案件都是在后半夜发生,选择的目标和侵害的对象都是出租车司机,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的,而且抢劫后都是杀人灭口,只不过一个侥幸存活。